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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市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管理规定》的通知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市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管理规定》的通知
(合建质安[2008]11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合肥市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合肥市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维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问题及时受理和妥善解决,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信访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安徽省住宅工程质量回访保修和投诉受理办法》(皖建管[2007]27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质量保修期内或在建的建筑工程质量投诉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合法组织通过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电话、来访等形式反映工程质量缺陷及违反工程质量管理法规行为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缺陷是指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不符合该工程应适用的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强制性条文、设计文件的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

  第三条 合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受理、处理的主管部门,制定相关政策、规定,并监督、指导市、县区(含开发区)工程质量投诉受理和处理工作。

  第四条 工程在保修期以内或在建的质量投诉,庐阳区、瑶海区、蜀山区、包河区的由合肥市建筑质量安全监督站具体负责监督处理工作;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的由本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监督处理工作;肥东、肥西、长丰县的由本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监督处理工作。

  第五条 投诉人反映情况时,应如实告知真实姓名、住所、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等。投诉人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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