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卫生监督检查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卫监〔2008〕57号)
各市、县、区卫生局:
为加强和规范卫生监督检查员的管理工作,特制定《安徽省卫生监督检查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卫生厅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八日
安徽省卫生监督检查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卫生监督检查员的管理工作,依据
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卫生监督检查员是指县级以上卫生行政机关聘任的,在规定职权范围内履行协助开展卫生监督工作职责的人员。
第三条 各级卫生行政机关负责本级卫生监督检查员的资格考试、聘免工作,卫生执法机构负责卫生监督检查员的日常管理等工作。
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指导下级卫生行政机关的卫生监督检查员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卫生行政机关及卫生执法机构应当定期对聘任的卫生监督检查员的法律知识、业务水平和卫生监督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二章 卫生监督检查员资格考试
第五条 申请担任卫生监督检查员的人员,必须参加卫生监督检查员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方可取得卫生监督检查员资格。
第六条 参考人员条件:
(一)身体健康,在职在岗工作人员,在公共卫生相关岗位上的工作人员优先;
(二)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
(三)中专及中专以上学历;
(四)具备卫生相关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
(五)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或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
第七条 申请卫生监督检查员资格考试人员,应当填写《卫生监督检查员资格考试申请表》,提供学历、职务、专业技术资格证明复印件,经所在单位推荐,选聘卫生监督检查员的卫生执法机构审核合格后方可参加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