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指标的奖惩办法在经营目标责任书中明确,每完成一项,给予基本年薪10%--20%的效益年薪。
效益年薪不超过基本年薪的5倍。效益年薪若为负数,则扣减基本年薪,但扣减后的基本年薪不低于企业当年实际发放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3、其他领导人员年薪的确定
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企业其他领导人员年薪,由企业参照以上办法,根据岗位、职责,按照不超过董事长、总经理年薪的80%确定,并报市国资委审查备案后实施。
公用事业企业中层管理人员的年度收入水平最高不超过董事长、总经理年薪的50%。
四、年薪的支付与管理
企业领导人员年薪由所在企业支付。
(一)基本年薪的支付
市国资委、相关控股公司预先核定被考核企业领导人的基本年薪水平,投融资类控股公司按月支付月均基本年薪的65%,其余35%在考核期末根据考核结果兑现;生产经营类企业、公用事业类企业按月支付月均基本年薪的70%,其余30%在考核期末根据考核结果兑现。
(二)效益年薪的支付
1、实行国有资本退出的企业,转让成功后,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共同委托中介机构审计评估。经营责任期超过或不满一个完整的公历年度的,将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换算成年度指标后进行考核,并将依据考核结果计算的效益年薪换算为经营责任期的薪酬后一次性兑现。
2、存续企业且领导班子继续留任的,考核期末根据考核结果兑现效益年薪的70%,另30%转化为风险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其中23户重点企业在各企业设立专户,由市国资委与企业共管;其他企业由各控股公司设立专户管理。风险基金在企业领导人任期结束时经审计后清算。
(三)企业领导人不得在企业领取除年薪外的任何工资性收入;在子公司兼职的,不得在子公司领取薪酬及其他工资性收入;不得将配偶及子女安排在本企业及所属企业担任中层及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如违反上述规定,将根据具体情节扣发年薪。
(四)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兼任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的,原则上不实行年薪制。
五、其他事项
各控股公司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年薪制试行工作,由控股公司依据本通知规定组织实施,试行期一年,方案须报市国资委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