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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试行年薪制的通知

合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试行年薪制的通知
(合国资预算[2008]45号)


市国资委监管企业:

  为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规范企业领导人员薪酬管理,经研究决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在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范围内试行年薪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试行年薪制的必要性

  1、试行年薪制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

  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内在要求。推进以年薪制为主要形式的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应与职工身份置换、国有资本有序退出等改革工作同步推进。

  2、试行年薪制,建立责权利相统一的激励约束机制,是加强国有资产监管,保证出资人权益的必然举措

  年薪制,使经营者的收入与企业的经营业绩直接挂钩, 改变过去有目标无考核、有考核无奖惩的状况,有利于建立责权利相统一的激励约束机制,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监管,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维护出资人权益。

  3、试行年薪制是促进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措施

  试行年薪制,取消了企业领导人除年薪外的工资性收入,规范了职务消费,明确要求企业领导人必须严格遵守中纪委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七不准”的规定,杜绝关联交易、兼职取酬,并实行违反廉洁自律规定一票否决制,硬化了监督约束机制,促进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防范道德风险,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

  二、试行年薪制的原则

  1、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年薪收入与经营业绩和职工平均收入挂钩,保持企业领导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企业职工收入的合理差距,兼顾各方利益。

  2、分类分级、综合考核原则。根据企业所处行业、资产规模和主营业务等特点,对投融资类控股公司、生产经营类企业、公用事业类企业实行分类考核;按照产权关系和监管范围实行分级考核。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实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综合考核。

  3、廉洁从业原则。企业领导人员应严格遵守中纪委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七不准”的规定(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同业经营或关联交易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不准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不准在企业资产整合、引入战略投资者等过程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准擅自抵押、担保、委托理财;不准利用企业上市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信息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不准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提供虚假财务报告;不准违规自定薪酬、兼职取酬、滥发补贴和奖金);不得在企业领取除年薪外的任何工资性收入,遵守职务消费的有关规定,防范领导人员道德风险,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凡违反以上规定的,将视具体情况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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