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严格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小额贷款公司要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内控机制,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款工作流程。对拟任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要实施任职资格管理,要求熟悉金融业务,有金融从业经历,并具备较强的金融合规经营意识。
(三)科学设置监管指标。小额贷款公司为“只贷不存”机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严禁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不得发行债券或彩票。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发放贷款,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其股东发放贷款。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目前为人民银行规定基准利率的4倍),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有关贷款期限和贷款偿还条款等合同内容,均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依法协商确定。
三、加强监管,建立严格的风险防范机制
省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建立动态监测系统,及时识别、预警和防范风险,指导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处置和防范风险。
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建立风险防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建立管理制度,分别落实监管责任。工商部门要做好准入把关,加强日常巡查和信用监管,强化年度检查,督促企业依法经营;各级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及时组织对小额贷款公司出现的吸收、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行为进行认定;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利率和资金流向的跟踪监测,认定高利贷违法行为;公安部门要及时查处吸收、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高利贷等违法犯罪行为。
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如有非法集资、吸收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由所在地市(州)政府和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及时依法查处,追究公司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对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小额贷款公司,可在股东自愿的基础上,由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向银监部门推荐并按照有关规定改制为村镇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