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鄂政办发〔2008〕61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能够合理有效配置金融资源,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切实做好我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按照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的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农业、农村和农民为宗旨,充分发挥小额贷款公司在农村金融市场的补充作用,为改善民生、促进就业、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立足于农村、为“三农”服务的经营方向。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投放按照“小额、分散”的要求,切实为小企业和“三农”服务。二是从严控制准入标准,确保小额贷款公司参照金融企业制度规范运作。三是坚持市场化经营和商业可持续的发展方向。小额贷款公司遵循“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的市场原则,建立规范的内部控制机制,合规稳健经营。四是明确职责、防范风险。各级政府和监管部门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做好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五是积极试点、分步实施。2008年各个市(州)有一家小额贷款公司在年内开业,2009年以后扩大试点范围。
二、严格市场准入,确保小额贷款公司稳健经营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一)严格准入条件。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第一大股东(发起人)持股不超过20%,其他单个股东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鼓励熟悉金融业务、管理运行规范、经营业绩较好的企业投资入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