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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市物价局关于规范司法鉴定中物品价值认定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市物价局关于停止执行涉案物品价值认定有关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5月12日 实施日期:2008年5月12日)停止执行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市物价局关于规范司法鉴定中物品价值认定工作的通知
(青中法[1999]88号 1999年2月20日)


各市、区法院、物价局:
  为加强和完善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物品价值认定工作,提高认定工作质量和审判效率,规范认定工作程序。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章和文件精神,现就司法鉴定中物品价值认定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司法鉴定中涉案物品价值认定工作的性质和作用。司法鉴定是人民法院对案件调查或诉讼、执行中的专业性问题,由本部门鉴定机构或委托其他专业组织进行检验、评断的活动。其范围包括:司法医学、司法精神病学、物证技术、司法会计、涉案物品价值认定等。其中涉案物品价值认定是国家和省四部门文件指定由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专职机构进行的专业司法鉴定活动。它与生产流通领域里的资产评估所适用的法规、文件完全不同。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涉案物品价值认定机构出具的价值认定结论书,是人民法院审理各类案件的证据材料。
  二、规范鉴定程序,完善认定管理。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济司法鉴定中心负责我市两级法院的司法鉴定工作。中院各庭、室、各基层法院在案件审理(执行)中需进行司法鉴定的一律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济司法鉴定中心负责。其中涉案物品价值认定由该中心统一委托市涉案物品价值认定中心办理。
  三、建立、健全涉案物品价值认定制度,加强对从事涉案物品价值认定工作人员的管理。要按照国家和省四部门联合下发的文件要求,进一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人员的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
  四、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济司法鉴定中心委托市涉案物品价值认定中心鉴定的案件,其案件委托及与审判(执行)单位联系、认定结论送达均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济司法鉴定中心负责。在认定工作中如进行现场勘验、调查时需办案人员参加的,由经济司法鉴定中心牵头会同有关单位、人员共同进行。认定结论书送达时,须加盖"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济司法鉴定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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