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7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7月25日)修正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2000年9月15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
《关于修改〈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常委会自身建设,使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根据《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模范遵守
宪法和法律法规,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依法行使职权,认真履行义务;坚持党的领导,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
宪法、法律、法规;学习依法行使职权所必备的人大制度理论及科学文化知识,增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观念,提高依法行使职权的能力。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因病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出席常委会会议的,应当提前书面向常委会主任或者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请假。
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其他社会活动应当服从常委会工作需要。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按会议通知做好有关会议内容的审议准备。在常委会会议上应当就审议的议题发表意见,参加对议案的表决。
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议案应当遵守常委会议事规则和其他有关程序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