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财政局关于2008年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设备及耗材协议供货有关事项的通知
(青财采[2008]0002号 2008年1月1日)
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及时满足各单位对办公设备及办公耗材的采购需求,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采购工作效率,降低采购成本,经公开招标,确定了2008年度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办公设备及办公耗材协议供货商,现将中标单位名称及供货范围等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择优选择协议供货商品。2008年度,通过招标确定的协议供货商品,每一品牌确定了多家单位作为协议供货商,采购单位可就品牌、价格、售后服务等与多家协议供货商进行比较和谈判。公布的协议供货价格是政府采购的最高限价,采购单位在采购时,可就采购价格在协议供货最高限价之内与供应商进行协商,但协商后的价格必须与供应商出具的发票价格一致;如发现市场上相同产品的价格低于协议供货价格且协议供货商不能供货时,采购单位可以从价格低的非协议供应商处购买,但出现的产品质量和服务等问题应由供货商负责。如由于市场价格发生变动,协议供货价格必须进行调整时,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将及时在青岛政府采购网站(http//www.sunp.gov.cn)上予以公布。
二、办理资金结算。采购人在办理协议采购设备资金结算手续时,需凭供货发票和《青岛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通知书》到国库支付局进行办理;办理办公耗材结算手续时,仅需凭供货发票直接到国库支付局办理资金结算手续。
三、协议供货期限。本次确定的协议供货期限为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