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等关于印发《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检修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七条 (教育、培训和考核)
  检修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对施工人员的日常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考核的制度,并严格组织实施,对从事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检修作业的人员,应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从事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检修作业的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取得相应的安全资格证书,并具备危险化学品安全、消防相关知识和管理能力。
  电焊、气割等特种作业人员应经专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后,方可上岗。
  检修作业单位不得安排未接受过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施工人员上岗作业。
  第八条 (检修作业证制度)
  检修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当向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办理《设备设施检修安全作业证》,涉及动火作业的,应当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未经生产经营单位批准,不得进行检修作业。
  第九条 (编制专题施工方案)
  从事动火、进入密闭空间以及设备设施压力试验和气密性试验等危险性较大的检修作业,作业单位应当编制专题检修作业方案及相应的安全措施,经生产经营单位审核,检修作业单位技术负责人审定,检修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检修前的安全教育)
  检修作业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会同检修作业单位对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安全教育内容包括:检修作业项目、任务、检修方案和检修安全措施; 检修作业现场和检修过程中可能存在或出现的不安全因素及对策;检修作业必须遵守的有关检修安全规章制度;检修作业过程中个体防护器具和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第十一条 (设备设施清洗和交出)
  对盛有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的检修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置:
  (一)必须进行工艺处理。按照退料、置换、清洗,分析等工作程序,由生产经营单位处置合格后移交;
  (二)发包给专业清洗公司的,生产经营单位应会同专业清洗公司制定清洗方案和相应的安全措施,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三)检修作业场所和设备设施应与其他场所、非检修设备设施有效隔离(拆除连接短管或加盲板);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