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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开展防范有毒有害危险作业场所中毒事故专项整治的通知

  (三)进一步强化安全管理。作业单位要建立健全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有毒有害危险场所安全管理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要与从业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危险因素,发放安全操作须知,在固定的、临时的作业现场设置危险场所警示牌。
  (四)进一步强化现场管理。作业单位要提高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水平,严禁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到位的作业人员从事有毒有害危险作业。必须做到不经培训不作业;不配备安全检测设备不作业;监护人员不到位不作业;施工人员不会自救互救不作业;救援设施不到位不作业。
  (五)进一步强化安全培训。作业单位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经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专门培训、考核,并取得资格证书;从业人员要知晓作业危险性,学会应急自救方法和能力,并通过与所从事作业相关的安全培训、考核,并取得上岗资格。
  (六)进一步加大安全投入。作业单位要加大安全投入,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同时要配置硫化氢、氧气、可燃气体等气体检测分析仪,配备救援设备、呼吸设备和排送风设备等应急救援抢救器材设备,落实监护制度。
  (七)进一步严格实施备案制度,建立长效安全管理机制。作业单位要将本单位安全制度情况、安全教育培训情况、设施设备配备情况、救援设施配备情况、作业现场安全检查制度、作业现场监督监护制度、应急救援预案等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具体的内容和程序,各有关管理部门和控股(集团)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实施。逐步建立、健全和完善长效安全管理机制。

  四、整治的步骤
  整治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各地区、各行业(系统)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本行业(系统)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一)核查有毒有害危险场所基本情况和企业自查自纠阶段(2008年6月-7月)
  各地区、各行业(系统)组织开展核查工作,进一步理清本地区、本行业(系统)有毒有害危险场所的底数,掌握情况,确定本地区、本行业(系统)整治工作的重点范围和重点单位,并督促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和隐患治理工作。
  生产经营或管理单位要针对本单位的特点,按照《规定》等文件和国家有关标准及行业标准的规定,认真开展自查自纠。
  (二)集中整治阶段(2008年8月-10月)
  在集中整治阶段,各地区、各行业(系统)继续组织开展《规定》等相关文件精神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严格检查承发包管理,重点检查生产经营或管理单位对作业单位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是否严格审查、登记;作业单位是否制定有毒有害危险场所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作业单位是否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危险因素,是否发放安全操作须知;作业单位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专门培训、考核,并取得资格证书;作业单位是否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是否配置硫化氢、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等检测分析仪,是否配备救援设备、呼吸设备和排送风设备等应急救援抢救器材设备,是否落实监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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