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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各县级财政、林业部门应于每年1月28日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补偿资金支出范围和要求,联合向市财政局、林业局上报当年市级生态公益林补偿基金申请报告;并对上年度补偿基金拨付使用、重点公益林管护、森林资源消长、林地征占用、乱砍滥伐、森林火灾和林业病虫害发生及控制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总结。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上年度补偿资金使用总结、上年度补偿资金使用情况表、上年度重点公益林管护情况表、当年管护支出数以及使用计划表和当年补偿基金支出政府采购统计表。

  第十六条 市林业局、市财政局对各县市区上年度补偿基金使用和重点公益林管护情况检查合格后,按照预算级次拨付当年补偿基金。县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将配套资金(2.5元/亩)予以兑付,未能及时拨付到位的,将停止市级补偿基金的拨付。

  第十七条 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和建立森林资源档案所需设备、物资、由县级林业、财政部门统一组织政府采购。

  第十八条 县级财政应设置专账,确保补偿基金及时足额拨付,专款专用。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护林员的管理工作并在金融部门建卡,由县级财政部门将劳务费或补偿费直接发放到个人手中;其他管护支出实行财政报账制管理,由林业主管部门对管护支出相关凭证进行审核,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实后拨付。

第四章 资金使用管理及监督

  第十九条 各县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上级部门下达的支出数额和批准的公共管护支出计划拨付和使用补偿基金,不得随意调整。经批准征用和占用重点公益林林地的,由县林业局将征用占用林地地点和面积报市林业局,市财政局将从下年度起停拨补偿基金,调整用于其它已经区划界定的重点公益林。

  第二十条 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与使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单位或个人等签订重点公益林管护合同,合同格式参照省制定的统一格式。管护人员必须按照合同规定履行管护义务,承担管护责任,管护责任落实后再安排补偿基金。

  第二十一条 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与基层管护单位或个人签定明确的目标管理合同,管护合同期为1年。凡实施重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单位要将获得劳务费或补偿费的管护人员名单、金额,以及管护任务完成情况张榜公布。费用支出要与管护责任落实情况挂钩,每年的管护费用分两次发放,要经所在单位或集体先考核、评议,并由林业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对符合合同要求,完成管护任务的人员,兑现劳务费或补偿费并续签合同。对因故或重大过失未按照合同规定履行管护义务或资源非正常损失的,不予支付其劳务费或补偿费并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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