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市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平均补助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市级、县级财政各2.5元/亩),其中管护支出4.75元,4元用于补偿区域内重点生态公益林专职管护人员的劳务费,0.75元用于森林资源档案建立、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植苗木费和林木抚育。其余0.25元用于市开展的重点公益林管护情况检查验收、跨重点公益林区域开设防火隔离带等森林火灾预防以及维护林区道路的开支。
第十条 对不同权属的重点公益林,补偿性支出分别采取以下补助方式:
(一)集体林场经营管理的重点公益林,管护支出参照国有林场有关规定执行。
(二)村集体所有的重点公益林,管护支出由村集体根据林农承包面积统筹安排,并报县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备案。指定专职护林员统一管护的,专职护林员获得的劳务费用不低于每亩4元。
(三)林农个人所有或经营的重点公益林,每亩4元的管护支出全部拨给林农个人,并由林农承担重点公益林的森林防火、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的全部责任,确保林地面积不减少,林分质量逐年提高。
(四)其他行业和个人所有或经营的重点公益林,补偿性支出分别参照上述情况办理。
第十一条 管护支出中的森林防火支出专项用于开设防火隔离带(包括生物防火林带)、修建护林房、瞭望台和购置防扑火器具;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支出专项用于集中购置药剂、药械和除害处理;建立森林资源档案支出专项用于采集、分析、处理重点公益林资源数据和建立森林资源档案购置的设备和器材。
第十二条 各县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核定获得管护支出的人数,管护支出实行定额管理,不得搞平均分配。
第十三条 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为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重点公益林所必须的区划、界定、宣传、培训、检查、验收、专职管护人员意外伤害等经费由县级财政另行安排,不得在市级补偿基金中列支,各县级财政对林业的投入不得因补偿基金的实施而减少。
第三章 资金的申报和拨付
第十四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按照年度支出计划格式,每3年编制一次公共管护支出规划,上报市林业局和财政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