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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2007)

  第八条 补偿方式。
  (一)国有林业单位经营管理的重点公益林。管护支出由同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其中,专职管护人员劳务费,根据其承担的任务量确定,不得搞平均分配;森林资源档案建立、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植和抚育等支出由国有林业单位提出具体使用计划,报同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二)乡(镇)、村集体所有的重点公益林。管护支出由县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参照国有林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三)林农个人所有或经营的重点公益林。管护支出由县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全部补偿给林农个人,并由林农个人承担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植、抚育等管护责任,确保林地面积不减少,林分质量逐年提高。
  第九条 管护支出中的森林防火支出专项用于统一开设防火隔离带(包括生物防火林带)、修建护林房、瞭望台和购置防扑火器具;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支出专项用于集中购置药剂、药械和除害处理;建立森林资源档案支出专项用于采集、分析、处理重点公益林资源数据和建立森林资源档案购置的设备及器材。
  第十条 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因重点公益林管护所需的区划、界定、宣传,培训、检查、验收、专职管护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等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另行安排,不得在中央和省级补偿基金中列支。

第三章 申报和拨付

  第十一条 各市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应于每年2月底前,联合向省财政厅、省林业局报送当年中央和省级补偿基金申请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上年度补偿基金拨付使用情况;重点公益林管护、森林资源消长、林地征占用、乱砍滥伐情况;森林火灾和林业病虫害发生及控制情况。同时填报上年度补偿基金使用情况表、上年度重点公益林管护情况表、当年补偿基金支出计划申请表和当年补偿基金支出政府采购统计表。
  第十二条 省林业局、省财政厅对各市上年度补偿基金使用和重点公益林管护情况检查合格后,分配拨付当年补偿基金。
  第十三条 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和建立森林资源档案所需设备、物资,由市级林业、财政部门统一组织政府采购。
  第十四条 市、县级财政部门应对管护支出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在当地金融机构建卡,由同级财政部门将专职管护人员劳务费直接发放到个人手中;其他管护支出实行财政报账制管理,由林业主管部门对管护支出相关凭证进行审核,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实后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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