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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2007)

山东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鲁财农[2007]2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以下简称“补偿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偿基金,是指由中央和省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国家级和省级重点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等支出补偿的资金。
  第三条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由省林业局、省财政厅共同组织实施。省林业局主要负责编制年度项目支出计划、对重点公益林管护任务落实、项目实施和补偿基金使用进行管理、检查和验收等。省财政厅主要负责分配、拨付补偿基金,对补偿基金的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市、县(市、区)级林业、财政部门负责具体落实。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当地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情况和管护现状,逐步加大对重点公益林管护投入力度,并会同同级林业主管部门积极探索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四级联动”新机制。

第二章 补偿基金使用

  第五条 补偿范围。根据《国家林业局、财政部Ⅸ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策发[2004]94号)核查认定并公布的、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极其脆弱的国家级重点公益林林地和根据省级公益林区划界定标准核查认定并公布的省级重点公益林林地。
  第六条 补偿对象。承担国家级和省级重点公益林保护和管理的国有林业单位、集体和个人。
  第七条 补偿标准。每年每亩5元。其中,4.75元用于重点公益林专职管护人员劳务费、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资源档案建立、补植和抚育等管护支出。专职管护人员劳务费标准不得低于每亩4元,具体标准由市财政、林业主管部门依据管护任务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合理确定;O.25元用于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重点公益林管护情况检查验收、跨区域重点公益林森林火灾预防以及林区道路维护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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