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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博士后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失效]


  第二十二条 对在站期间不适宜继续做博士后的人员,由设站单位作出终止在站工作的决定,报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备案。博士后研究人员出国(境)参加学术交流活动一般不应超过三个月,逾期半年不归者,由设站单位报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批准,按自动离站处理。

第六章 经费及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市在站博士后的日常经费,由全国博管会办公室根据在站实有人数,按国家规定标准,经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拨发,用于博士后科研补助经费和本人的生活福利费用(包括工资、奖金、公费医疗、补贴等项)。各设站单位财务部门在收到此项经费后,应及时将收据送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工作期满,即终止日常经费的划拨。若提前出站或因故中途终止博士后工作,则从出站或终止工作的下一个月起停止划拨经费。因工作需要延长在站工作时间,须报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备案,延长期间不再下拨博士后日常经费,所需费用由设站单位负责解决。

  第二十五条 本市各设站单位对博士后的日常经费须单独立帐,专款专用。经费使用手续按设站单位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每年对设站单位博士后日常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各设站单位应于每年一月上旬向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报送上一年度日常经费支出明细表和按科研、生活两部分写出的书面报告。

  第二十七条 博士后科学基金的申请,由各设站单位按全国博管会的规定办理。

第七章 工作及生活条件

  第二十八条 本市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的工龄计算及第一站、第二站的工资标准,按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标准问题的通知》执行,由设站单位工资管理部门为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补助费按国家规定的标准,由设站单位财务部门或博士后管理部门按月发放,主要用于购买书籍、资料及支付房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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