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或其他学位证明材料;
3、博士生导师或研究课题负责人两人(至少一人是国外的)的推荐信。
第十五条 本市各设站单位组织本单位专家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提出接收进站意见后,报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审核。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将结果书面通知设站单位,并报全国博管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申请获准后,到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办理进站手续,然后凭市人事局介绍信到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七条 博士后的研究课题一般应与设站单位承担的重点项目相结合。如自己确定科研课题,需事先征求设站单位专家的意见,并经设站单位批准。
第十八条 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主要从事已确定的科研工作,原则上不承担所在单位的教学任务。
第五章 出站及工作分配
第十九条 博士后在站的科研工作结束时,应向所在站提交工作报告、学术论文(著作)、研究成果。所在站应对其学术水平、业务能力、工作态度等方面进行评议,提出今后业务发展方向的使用意见,同时,根据本人提出的申请,对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报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满分配工作,可由本人自行联系,也可由设站单位向有关单位推荐,必要时也可由市人事局或人事部专家司协助联系,经双向选择后分配工作。设站单位在办理分配手续时,需向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
1、《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分配工作登记表》一式四份;
2、博士后在站期间的工作总结;
3、设站单位对其学术水平、业务能力和科研成果的考评意见;
4、用人单位的人事部门(有独立人事权的单位)出具的同意接收函。
第二十一条 本市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留本市工作,由设站单位出具介绍信(注明办妥离站的有关手续)到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办理出站手续。到外省(市)工作的,由全国博管会办公室办理分配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