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站单位可先参照上一年度的招收计划进行安排。招收计划不能跨年度使用。
第八条 本市各设站单位如当年度确实招收不到博士后研究人员或完不成招收计划时,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在第四季度对剩余的招收计划数进行调整使用,并将调整结果报全国博管会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本市各设站单位在完成当年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计划后,如有留学博士回国申请进站,可不受名额限制。具备设站条件但尚未被批准设站的单位,可招收留学博士回国做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十条 本市各设站单位自筹经费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应征得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同意,在上报有关审批材料时,应注明经费来源和住房安排等情况,确保每人每年1.5万元的日常经费、其它必需的科研经费和与本单位其他博士后相同条件的住房等。
第四章 进站及进站后管理
第十一条 凡在国内外获得博士学位,尚未正式安排固定工作单位或未到工作单位报到,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在四十周岁以下者,均可申请做博士后研究人员,具体申请办法按
人事部《关于博士后招收对象问题的通知》(人专发〔1992〕23号)有关精神执行。
第十二条 设站单位培养并授予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不得申请进本单位同学科(一级学科)的博士后流动站做博士后,对跨学科做博士后的,也要严格控制。
第十三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向设站单位提出进站申请时,应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博士后研究人员登记表》一式两份(含原件);
2、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如证书未发,可由博士生培养单位出具答辩通过的证明);
3、本学科领域的博士生导师两人的推荐信。
第十四条 国外留学博士向本市各设站单位申请做博士后研究人员,需提交以下材料:
1、经驻外使领馆教育部门签署意见的《留学博士回国做博士后登记表》一式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