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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博士后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1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日)废止

上海市博士后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沪人[1993]11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管理协调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博管会)《关于在部分省市进行博士后工作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的通知》要求,为加强上海市博士后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博士后流动站设站单位。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三条 建立上海市博士后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对本市博士后工作中的有关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并作出决定。

  第四条 上海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是管理本市博士后工作的职能部门,接受全国博管会办公室的业务指导,负责督促和指导各设站单位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博士后工作的方针政策,做好博士后工作,负责拟订本市博士后管理的有关规定,协调处理本市博士后管理工作的具体事务等。

  第五条 本市各博士后设站单位,应由一名领导分管博士后工作,并落实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博士后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申请设站及博士后招收计划

  第六条 在全国博管会统一部署新(增)设博士后流动站时,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受理本市各单位(包括市属和中央直属单位)设立博士后流动站的申请,会同本市高教、科研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并送各申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全国博管会审批。

  第七条 本市各设站单位于每年十月底前向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报送下一年度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计划。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根据各设站单位近年来工作状况、解决博士后研究人员科研经费和住房问题的能力以及人选来源等,对计划进行平衡,提出本市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计划方案,于每年十一月底上报全国博管会办公室,在全国博管会办公室招收计划下达本市后,经再次综合平衡,正式向各设站单位下达招收计划。在当年招收计划未下达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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