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考核管理。区县人事局负责“三支一扶”大学生年度考核和服务期满考核工作。凡兼任乡镇团委副书记的大学生,由相关团区县委会同乡镇党委负责考核其担任团干部期间的工作情况,并将考核材料汇总报送区县人事局,考核情况存入本人档案,并报市 “三支一扶”办备案。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经市 “三支一扶”办审核,颁发由国家人事部统一印制的《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证书》,作为服务期满后享受相关就业优惠政策的依据。
“三支一扶”大学生应按照规定期限完成服务工作。年度考核不合格、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因身体状况等特殊原因不能继续服务或者本人申请不再继续服务的,经区县人事局审核后,报市“三支一扶”办批准,并履行相关手续。
区县人事局要对“三支一扶”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市“三支一扶”办。
(四)经费保障。“三支一扶”大学生工作服务期一般为2-3年,由区县人事局根据岗位需求,在《上海市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登记表》中约定。服务期间给予一定的生活补贴,由服务单位所在的区、县人才服务中心按照本市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上述费用及所需工作经费等,由市、区两级财政安排专项经费予以保证。各项费用的具体标准、经费来源等另行制定。
四、服务期满后的相关政策及就业推荐
“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满后,进入市场,自主择业。各区县、各部门要重视和做好服务期满“三支一扶”大学生的就业服务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开辟多种渠道,积极创造就业条件。
(一)鼓励“三支一扶”大学生扎根基层。原服务单位有职位空缺需招聘人员时,应优先录用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基层乡镇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时,应拿出一定职位优先录用这部分大学生。继续在乡镇中小学工作的,享受关于支教工作中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相关倾斜政策。继续在农业生产第一线工作的,享受国家和本市关于支农人员工资福利的政策,实行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倾斜政策。
(二)积极做好就业服务。各级人事、教育、农业、卫生等部门要制定切实有效措施,挖掘本系统就业岗位,同等条件下优先吸纳“三支一扶”大学生进入本系统工作。市、区人事部门要建立“三支一扶”大学生信息库。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积极为“三支一扶”大学生做好就业指导和就业推荐等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