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物价局转发关于机动车尾气检测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价费〔2008〕156号)
各区县物价局、环境保护局、公安局:
现将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江苏省公安厅《关于机动车尾气检测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07]36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一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机动车尾气检测方法及实施时间
从2008年6月1日开始,我市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执行国家新标准(GB18285-2005、GB3847-2005)及省定标准限值(DB32/966-2006),对在用轻型汽油车的尾气采用稳态工况法检测;中型、重型汽油车的尾气采用双怠速法检测;柴油车的尾气采用不透光烟度法检测。
二、机动车尾气检测收费标准
尾气检测机构开展社会化检测尾气服务,其收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执行以下收费标准:
1、采用稳态工况法对轻型汽油车尾气进行检测的,每车次不超过65元(含5元/车次数据网络传输营运维护费)。对出租汽车进行稳态工况法检测减半收费。
2、采用双怠速法、不透光烟度法检测中、重型汽油车和柴油车的,每车次不超过20元(含2元/车次数据网络传输营运维护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