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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07修订)

  第七条 人才发展资金主要资助在沪工作和创业的专业技术人才,资助对象为:
  (一)来沪工作和创业的国内优秀人才。主要资助在沪企事业单位引进的,来沪从事围绕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的自然科学研究、应用技术研究和开发的国内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其中,重点资助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重大攻关项目招聘的关键技术创新人才。
  (二)从事自主知识产权项目研究、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或其他本市特殊紧缺急需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重点资助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相关的应用技术研究、开发中有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关键性技术难题的专业技术人才,以及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和项目产业化中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才。
  第八条 本办法第七条所称的资助对象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遵纪守法、作风正派,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
  (三)年龄一般在50岁以下;
  (四)申请资助周期必须在申请者与所在单位签订的工作合同有效期内。
  第九条 人才发展资金资助采用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资金管理办公室审定的办法。资金每年申报评审两次,由资金管理办公室通过“21世纪人才”网(网址:http://www.21cnhr.gov.cn)发布年度申请通知。
  第十条 申请人才发展资金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一)单位推荐函;
  (二)《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资助申请书》;
  (三)申请者学术技术水平及有关学历、资格证明材料;
  (四)当年申请通知明确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与评审基本程序:
  (一)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递交有关申请材料;
  (二)申请者所在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对申请者的基本情况和申报内容进行审核,如实填写单位意见和经费匹配承诺等,择优向资金管理办公室推荐;
  (三)资金管理办公室受理申请后,负责对资助项目和申请人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实、汇总;
  (四)资金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审定受资助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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