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人〔2007〕15号)
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推进科教兴市、人才强市战略的实施,落实《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若干配套政策,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本市人才发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现将修订后的《
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
二○○七年一月十八日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科教兴市主战略,全面落实《
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进一步完善本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营造良好的人才成长环境,鼓励专业技术人才进行科技创新和将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能力,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是政府引导型资金,旨在通过资金的资助,选拔和培养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优化科技创新和自主创业环境,为本市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证。
第三条 本市企事业单位中的专业技术人才申请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以下称人才发展资金)资助,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上海市人事局是人才发展资金的主管部门,下设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称资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受理资金申请、组织专家评审、资金使用监督和财务管理等日常事务工作。
第五条 人才发展资金纳入市人事局部门预算,并按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六条 人才发展资金主要用于资助各类人才开展国内外交流合作与研修培训、文献资料费用、处理知识产权事务、学术休假、改善工作生活和医疗保健条件等,以及企事业单位引进优秀创新人才、解决优秀创新人才科研、工作和生活方面特殊困难。资助额度为5-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