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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拍卖监督管理办法(1998)[失效]

  第二十五条 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第二十六条 拍卖人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第二十七条 拍卖人有权按照规定或者事先约定在向委托人支付拍卖款项的同时,扣除佣金和有关费用。

第四章 委托人

  第二十八条 委托人是指委托拍卖人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委托拍卖人拍卖其标的时,应当向拍卖人书面说明拍卖标的来源、瑕疵等情况,并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拥有合法的所有权或者可以依法处分该拍卖标的的证明。
  第三十条 委托人委托拍卖国有资产,应当依法评估,以确定保留价。
  委托人委托拍卖国有资产以外的其它公物,需要评估保留底价的可以根据自愿的原则,委托价格事务机构评估。
  第三十一条 委托人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第三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在拍卖成交后,按照约定将委托拍卖标的及相关文件、资料移交给买受人,并协助买受人办理证照过户手续。
  有关部门凭拍卖企业出具的成交证明办理证照变更、产权过户、运输等各种手续。

第五章 竞买人

  第三十三条 竞买人是指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十四条 法律、法规对拍卖标的的买卖条件有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
  第三十五条 竞买人应当在拍卖前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按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领取竞投号牌参加竞投。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
  第三十六条 竞买人应当亲自出席拍卖会;不能出席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代为竞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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