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规范保安服务收费的通知
(宁价费发[2006]122号)
宁夏保安协会:
《关于报审〈宁夏回族自治区保安收费项目及标准〉的请示》(宁保协[2006]1号)收悉。为规范我区保安服务收费行为,促进保安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自治区有关收费政策的有关规定,参照外省保安服务收费的水平,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我区保安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
公安部《关于保安服务公司规范管理的若干规定》,保安服务的范围为:
(一)保安人防服务
1、金融、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居民住宅区、公共场所重要部位、要害部位、建筑工地、种植养殖场地以及客户单位指定的合法目标的守护;
2、贵重物品、文物、爆炸、化学、危险物品的看护;
3、大型展览、展销、文体、商业等活动的现场秩序的守护;
4、根据客户单位的需要,为客户提供合法的保安巡逻服务;
5、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提供随身护卫服务。
(二)押运服务
1、货币、有价证券、金银珠宝、文物、艺术品等贵重物品的武装押运及看管;
2、爆炸、化学、危险物品的武装押运及看管;
3、重要文书资料、试卷、机密文件的武装押运及看管;
4、根据法律规定,接受客户指定的其它合法的武装押运及看管;
二、保安服务收费应遵循自愿原则,客户自主决定选择保安公司;保安公司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保安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开展公平竞争,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三、保安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见附表,具体收费标准由双方在规定的幅度内协商确定。
四、保安服务公司应严格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切实为客户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收费时须到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明码标价制度,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二○○六年十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