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统计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贯彻广东省统计局<关于转发国家统计局《贸易企业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等1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统规〔2008〕2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部分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7〕70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并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做了必要修改。现决定将《关于贯彻广东省统计局〈关于转发国家统计局《贸易企业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等13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我局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统计局
二○○八年六月十八日
深圳市统计局
关于建立健全深圳市商品交易市场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试行办法的通知
(2000年2月20日 深统信通〔2000〕21号)
各区统计局、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深圳市商品交易市场的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为我市实施宏观管理提供依据,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
三条“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和第
十九条“事业组织应当设置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帐,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交接和档案等管理制度”规定,结合商品交易市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统计机构和人员
商品交易市场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的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根据我市商品交易市场目前的实际情况,亿元以上商品交易市场应设有专职统计人员,统计机构可单设也可与其它机构合并设立;亿元以下商品交易市场应设有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统计机构可单设也可与其它机构合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