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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统计局转发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建设部《关于修订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和竣工项目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的通知(2008修改)

深圳市统计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贯彻广东省统计局<关于转发国家统计局
《贸易企业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等1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统规〔2008〕2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部分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7〕70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并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做了必要修改。现决定将《关于贯彻广东省统计局〈关于转发国家统计局《贸易企业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等13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我局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统计局
二○○八年六月十八日

深圳市统计局转发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注1)、商务部(注2)、
建设部《关于修订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和竣工项目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1996年11月11日 深统信通〔1996〕83号)

各区统计局、贸易工业局(注3)、建设局、各建设单位:

  现将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建设部《关于修订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和竣工项目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国统字〔1996〕24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统计登记的时间和范围

  按国家和省的要求,我市新开工和竣工项目进行统计登记时间和范围规定为:从1997年1月1日起,所有基本建设、更新改造、房地产建设及其他投资建设的新开工项目(包括以前年度修缓建后又批准复工的项目,但不含单纯购置)和竣工项目,均须实行开工统计登记和竣工统计报告制度。

  二、统计登记的办法

  (一)新开工项目统计登记

  1.登记时间和地点:建设单位应在领取施工许可证之后,在办理投资许可证之前,按所属辖区到当地政府统计部门办理开工统计登记。当地发展改革局注4在办理投资许可证之前,要核实建设单位是否已办理新开工统计登记(以统计局的签字盖章为准),对未办理新开工统计登记的建设单位,必须补办后才发给投资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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