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培训
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对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培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应急救援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演习
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应急演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定期组织事故应急救援演习,并于演习结束后向省应急指挥中心提交书面总结。省安委会办公室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面演习。演习结束后,省安委会办公室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和省安委会提交书面总结。
6.5 监督检查
省安委会办公室对非煤矿山事故灾难的应急准备和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
7.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制定,经省安委会批准后由省安委会办公室印发实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变化情况,以及在预案的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修订建议,报省安委会批准后实施。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级的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并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7.2 奖惩与责任追究
(1)奖励
在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①完成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处置任务的;
②保护公众安全和国家的、集体的和公民的财产,成绩显著的;
③对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④因应急救援行动而伤亡的:
⑤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2)责任追究
在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河北省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不按照规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拒绝承担事故应急准备义务的;
②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真实情况的;
③拒不执行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故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④盗窃、挪用、贪污事故应急工作所用资金或者物资的;
⑤阻碍事故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⑥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⑦有其他对事故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7.3 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并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矿山救护大队最低技术装备标准
类别
| 装备名称
| 要求
| 单位
| 数量
| 备注
|
车辆
| 装备车
化验车
指挥车
| 能安装和操作化验设备120km/h
| 辆
辆
辆
| 2
1
2-3
| 面包车
|
通讯
| 录音电话
灾区移动电话
移动电话
|
| 部
套
部
| 2
1
5
|
|
设备
| 惰性灭火装备
高倍数泡沫灭火机
惰泡发射机
高扬程灭火泵
| 500m3/min
BGP400型
| 套
套
套
台
| 1
1-2
1
2
|
|
仪器
| 气体分析仪
便携式爆炸三角测定仪
|
| 套
台
| 1
1
|
|
信息
| 计算机
传真机
复印机
摄像机
录像机
|
| 台
台
台
台
台
| 1
1
1
1
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