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和武警的消防及危化品消防队伍是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队伍的重要支援力量。
(3)交通运输保障
健全全省非煤矿山企业交通地理信息网络,在应急响应时,利用现有的交通资源,协调铁路、民航、军队等系统提供交通支持,协调沿途有关地方政府提供交通警戒支持,以保证及时调运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有关人员、队伍、装备、物资。
事故发生地设区市人民政府组织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应急救援车辆在执行任务时不受交通管制,免交过路、过桥费。地方政府组织和调集足够的交通运输工具,保证现场应急救援工作需要。
(4)医疗卫生保障
由事故发生地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医疗卫生保障,组织协调各级医疗救护队伍实施医疗救治,并根据非煤矿山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的特点,组织落实专用药品和器材。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制定相应的应急工作方案,建立医疗救护队伍,指定有关医院负责后续治疗工作。
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明确医疗救治资源分布,救治能力与专长,卫生防疫机构能力与分布情况,制定调用方案、检查各单位的应急准备保障措施。
(5)治安保障
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工作。
发生跨设区市非煤矿山事故灾难时,省安委会办公室协调相关市人民政府做好治安保障工作。
(6)物资保障
非煤矿山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储备应急救援物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救护队根据实际情况储备一定数量的常备应急救援物资;应急响应时所需物资的调用、采购、储备、管理,遵循“服从调动、服务大局”的原则,保证应急救援物资的需求。
地方常备物资经费由地方财政解决,企业常备物资经费由企业自筹资金解决,列入生产成本。
(7)经费保障
省安委会办公室提出Ⅱ级以上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经费申请,由省财政厅按规定拨付。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级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的各项经费。事故单位应保证事故应急救援的各项经费。
(8)社会动员保障
地方政府根据需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并负责协调保障,省安委会办公室调用事故发生地以外的社会力量参与增援,地方政府要为其提供各种保障。
(9)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应规划和建立基本满足特别重大事故人员避难场所,建议与公园、广场等空旷场所的基础设施改造相结合。同时建立维护、使用保障制度。民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省安委会办公室建立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专家组,提供多种联系方式。
省矿山救援指挥中心充分利用现有的技术人才资源和技术设备设施资源,提供在应急状态下的技术支持。
应急响应状态下,当地气象部门要为非煤矿山事故的应急救援决策和响应行动提供所需要的气象资料和气象技术支持。建立重大危险源数据库,根据重大危险源的普查情况,利用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分布和基本情况台帐,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提供基本信息。根据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有关内容,利用已建立的矿山数据库,逐步建立矿山安全管理信息系统,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保障。
依托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开展矿山应急救援技术、装备等专项研究,加强应急救援技术储备,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6.4 宣传、培训和演习
(1)公众宣传教育
各级政府、非煤矿山企业要按规定向民众和从业人员说明本企业生产场所的危险及发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广泛宣传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常识。
各级应急救援管理机构加强应急管理、救援人员的上岗培训和常规性培训。应急管理列入各级行政管理培训课程,有关各级行政领导接受应急管理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