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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4.8 新闻报道

  在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公室的指导下,省安委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Ⅱ级以上非煤矿山事故灾难信息的发布工作。一般情况下,由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市委宣传部组织非煤矿山事故灾难信息的发布工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新闻舆论工作,迅速拟定信息发布方案、确定发布内容,及时采用适当方式发布信息、组织报道。可能产生国际影响的重大敏感事件或者涉外事件,由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及时组织对外发布。各新闻媒体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9 应急结束

  现场应急处置完成后,经现场指挥部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事故灾难后期处置工作完成后,事故抢救现场指挥部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和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宣布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保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省安委会办公室协调有关工作。

  5.2 社会救助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接受社会捐赠、国际援助的资金、物资的管理与监督等事项。

  5.3 保险

  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派员,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和受灾人员保险受理、赔付工作。

  5.4 调查和总结

  (1)事故调查和调查报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总结报告由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交,报省安委会办公室,经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后,报省安委会。

6.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1)各级、各类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要掌握本地、本系统所有应急机构、相关部门和单位的通讯联系方式,并制定备用方案。

  (2)有关人员和单位的联系能够保持畅通,有关单位的调度值班电话24小时有人值守。

  (3)参与事故应急救援的各有关单位、部门和组织,通过有线电话、移动电话、卫星、微波等通信手段,保证各有关方面的通讯联系畅通。

  (4)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维护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各有关部门、专业应急指挥机构、市级应急指挥机构、各级矿山应急指挥机构以及专家组的通讯联系数据库。

  (5)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建立河北省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响应通信网络、信息传递网络及维护管理网络系统,以保证应急响应期间通信联络、信息沟通的需要;加强特殊通信联系与信息交流装备的储备,以满足在特殊应急状态下,通讯和信息交流需要;组织制定有关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事故灾难信息管理办法,统一信息分析、处理和传输技术标准。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开发和建立全省重大危险源和救援力量信息数据,并组织管理和维护。市级应急救援机构和各专业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处理,并向省安委会办公室报送重要信息。

  6.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1)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指导、协调非煤矿山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建立共享的特种救援装备数据库和调用制度,保证应急状态时调用。各矿山救护队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按以下标准进行必要的配备:(见附件)

  (2)应急队伍保障

  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队伍以煤矿企业救护队为基础,以非煤矿山企业救护队为辅助,按照国家标准配备人员、装备,开展培训、演习。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促使其保持战斗力,常备不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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