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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建立并维护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应急机构、专家的通信数据库。建立手机、办公电话、家庭电话、传真等多种联系方式。

  4.6 指挥与协调

  非煤矿山事故现场抢救指挥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企业应立即组织抢救,必要时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由当地政府成立事故抢救现场指挥部,统一协调指挥事故抢救。本预案启动后,省矿山救援指挥中心协调指挥的主要内容是:

  (1)根据现场抢救工作需要和全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力量的布局,协调调动有关的队伍、装备、物资,保障事故抢救需要;

  (2)组织有关专家指导现场抢救工作,协助当地政府提出救援方案,制定防止事故引发次生灾害的方案,责成有关方面实施。

  (3)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适时通知有关方面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4)协调事故发生地相邻地区配合、支援救援工作;

  (5)必要时,通过省安委会协调部队和武警参加应急救援。

  4.7 紧急处置

  (1)在井下发生火灾时:

  ①迅速查明并组织撤出灾区和受威胁区域的人员,积极组织矿山救护队抢救遇难人员。同时探明火区地点、范围和发火原因,并采取措施,防止火区及有害气体向有人员的巷道蔓延;

  ②迅速切断火区电源;

  ③根据已探明的火区地点和范围,确定井下通风方法,其中:在进风井口,井筒内、井底车场发生火灾时,可采用反风或使风流短路的措施。如果停风后,也能使风流逆转,可停止主要扇风机运行;在井下其他地点发生火灾时,应保持事故前的风流方向,控制火区供风量;在入风的下山巷道发生火灾时,必须有防止由于火及风压而造成的主风流逆转的措施;在掘进巷道发生火灾时,不得随意改变原有通风状态,需进入巷道侦察或直接灭火时,必须有安全可靠的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无论是正常通风或增减风量、反风、风流短路、隔绝风流及停止主要扇风机运转等,都必须:

  a.不致危及井下人员的安全;

  b.有助于阻止火灾扩大,抑制火势,创造接近火源的条件;

  c.在火灾初期,火区范围不大时,应积极组织人力物力控制火势,直接灭火。直接灭火无效时,应采取隔绝灭火法封闭火区,并规定为隔绝火区而建筑的密闭墙的位置和建筑顺序。

  d.必要时应将排水、注浆、充填、压风管路临时改为消防管路。

  (2)发生中毒事故时:

  ①迅速撤出灾区人员和抢救遇难人员;

  ②切断通向灾区电源;

  ③对充满有害气体的主要巷道应加强通风,并迅速将高浓度有害气体直接引入回风道中排出矿井;

  ④迅速恢复正常通风并规定为处理事故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的储存数量和存放地点;

  (3)在发生透水、崩砂或跑砂事故时:

  ①撤出灾区人员,并规定受到透水威胁地点的所有人员安全撤退的路线;

  ②规定关闭水闸门的顺序和负责人;

  ③在现有排水设备能力不足时,应增设水泵和管路(包括利用其它管路作临时排水管);

  ④针对具体情况进行阻水;

  ⑤在有流砂涌出时,应建筑滤水墙,并规定滤水墙的建筑位置和顺序;

  ⑥必须保护排水设备不被淹没,其中,当水和泥砂威胁到泵房安全时,在下部水平的人员撤出后,应将水和泥砂引入下部巷道;

  ⑦在有有害气体从水淹区域涌出的危险时,应规定排除有害气体的措施;

  ⑧防止二次透水的措施。

  (4)在发生冒顶、坍塌事故时:

  ①探明冒顶、坍塌区范围和被埋压、堵截的人数和位置;

  ②积极恢复冒顶、坍塌区的正常通风。如果暂不能恢复时,可利用水管、压风管等对埋压、堵截的人员输送新鲜空气;

  ③处理中,必须始终坚持由外向里,加强支护防止二次冒顶。必要时,可开掘通向遇难人员的专用巷道;

  ④遇有大块岩石威胁遇难人员时,可使用千斤顶等工具移动石块,但应尽量避免破坏冒落岩石的堆积状态。

  (5)在提升设备发生事故时:

  应规定利用急救绞车、急救罐笼和其他设备以及从梯子间上下的程序和操作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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