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山发生一般(Ⅳ级)、较大(Ⅲ级)、特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事故灾难后,依次启动县级、市级、省级和国家级应急预案。
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所在地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事故等级逐级上报。
发生Ⅳ级事故及险情,应当启动县(市、区)应急预案并向设区的市安委会办公室报告。
发生Ⅲ级事故及险情,启动市级及以下预案并上报到省安委会办公室;
发生Ⅱ级事故及险情,启动本预案及以下预案并上报到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发生Ⅰ级事故及险情,启动本预案及以下各级预案,并及时上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请求启动国家级应急预案。
4.2 启动条件
(1)事故等级达到Ⅲ级或者设区的市应急预案启动后,本预案进入启动准备状态。
(2)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Ⅱ级非煤矿山事故灾难,超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非煤矿山事故灾难,以及省政府认为需要省安委会处置的非煤矿山事故灾难时,由省安委会决定启动本预案。
4.3 响应程序
(1)省安委会办公室启动本预案后,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
①开通与所在地市级应急救援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矿山救护队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故进展情况;
②及时向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报告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基本情况和救援的进展情况;
③必要时通知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和有关专家组成省矿山应急指挥部;
④开启移动通讯指挥设备,与事故现场联系提供应急保障;
⑤根据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矿山救护队随时待命,为地方提供技术建议;
⑥省矿山救援指挥中心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派遣矿山救护队实施增援;
⑦可能或已经导致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时,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及时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指挥机构,同时上报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⑧按省安委会的决定,协调落实有关事项。
(2)市级应急指挥机构接到重特大矿山安全事故灾难(Ⅰ和II级)信息后,主要采取下列行动:
①启动并实施市级应急预案,并及时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
②启动本地应急指挥部;
③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先期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④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向省安委会办公室提出申请。
4.4 信息共享和处理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Ⅱ级以上矿山事故报告后要及时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各非煤矿山企业可将所属企业发生的Ⅱ级以上事故信息直接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非煤矿山事故灾难现场指挥部、市级应急指挥机构要跟踪续报事故发展、抢救工作进展以及事故可能造成的影响等信息,及时提出需要上级协调解决的问题和提供的支援。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向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上报事故信息。
省安委会办公室根据需要,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协调增援。
事故发生地应急救援机构和省安委会办公室和省矿山救援指挥中心开通联系,共享应急救援相关信息,主要包括现场数据监测、应急救援资源分布信息、气象信息、安全数据库、重大危险源数据库等。事故应急救援相关信息可通过传真、电话等传输通道进行信息传输和处理。
4.5 通信
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通信保障,承担非煤矿山事故灾难现场信息通信保障和必要时开设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移动通信枢纽的任务。保障现场指挥部与省安委会办公室之间视频、音频和数据信息的实时传输。
当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区域性通信瘫痪时,信息产业部门负责通信保障,确保应急期间党、政、军领导机关通信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