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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省公安厅:组织、协调、指导有关地方公安机关做好社会治安、维持救援秩序,保证交通顺畅。

  省卫生厅:负责事故区的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并做好后续治疗工作。

  省交通厅: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抢修因灾难损坏的交通公路设施;在危险路段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做好抢险救灾人员、物资以及撤离人员的紧急运输工作。

  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组织委内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及委内相关单位对应急救援物资提供保障和设备调拨。

  省委宣传部:负责矿山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宣传报道的协调工作。

  省民政厅:负责协调救灾工作;协助灾区各级人民政府及时设置避险场所;协助相关部门组织转移、安置和救济灾民;及时向省安委会报告灾民救助和安置情况。

  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负责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基本建设投资。

  省财政厅:负责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运行经费保障;完成省安委会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省信息产业厅:负责保障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与事故灾难发生地之间的无线电通信业务频率的正常使用。

  省广电局:负责抢险救灾的宣传报道工作。

  省总工会:参与事故善后工作和事故灾难调查、处理。

  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参与有关善后处置工作;负责有关工伤保险等事宜。

  省电力公司:负责组织进行灾区电力设施抢修、恢复电力供应;及时向省现场指挥部报告电力抢修和抢险情况。

  省军区:负责组织协调驻冀部队和民兵预备役的抢险救助工作。

  省武警总队:积极参与抢险救助、维护社会秩序等工作。

  2.4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与职责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以属地管理为主。Ⅱ级以上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发生后,事发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应急响应的级别和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成立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主管负责人任指挥长、有关部门参加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该指挥部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组织实施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省政府报告事故灾难的事态发展及救援情况。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工作人员都必须服从现场指挥部的指挥。

3.预测和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省安委会办公室统一负责全省非煤矿山事故灾难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经核实后及时上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非煤矿山事故的信息,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通报同级安委会办公室。

  各级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及企业要做好已经发生的事故的抢险救援情况及事故发展事态的监控工作。监控信息要及时报告有关应急指挥机构。已经发生的Ⅱ级以上事故及其发展态势和抢救情况的信息,以及可能造成Ⅱ级以上事故的信息,要及时上报省安委会。

  3.2 预警预防行动

  各级、各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机构在接到可能导致非煤矿山事故灾难的信息后,要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的发生。

  省政府有关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接到可能或者即将发生非煤矿山事故灾难的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发展情况,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在事态严重时,要及时报告省政府。省安委会及其成员单位要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省安委会办公室要认真分析非煤矿山事故灾难的预警信息。在事态特别严重的情况下,可以建议省安委会发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包括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内容。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讯、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者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4.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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