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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Ⅲ级非煤矿山事故灾难:造成3人以上不足10人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不足10人生命安全的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事故;30-50人中毒(重伤)的事故;需紧急安置1-5万人的事故。

  Ⅳ级非煤矿山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的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事故;30人以下中毒(重伤)的事故;需紧急安置1万人以下的事故等。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下列非煤矿山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1)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Ⅱ级及以上非煤矿山事故灾难。

  (2)超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非煤矿山事故灾难。

  (3)省政府认为需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安委会)处置的非煤矿山事故灾难。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保护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止事故扩大。

  (2)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在省政府、省安委会领导下,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开展非煤矿山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3)条块结合,以块为主。非煤矿山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当地人民政府为主,有关行业和部门应当与地方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必要时由省政府或者省安委会直接组织指挥。

  (4)平战结合,预防为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救援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和基地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工作。

  (5)依靠科技,提高能力。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尤其是专家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

  (6)动员群众,增强意识。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健全组织和动员人民群众参与应对非煤矿山事故灾难的有效机制。加强培训和教育,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应急领导机构与职责

  省非煤矿山事故灾难的应急领导机构为省安委会,其成员单位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公安厅、省卫生厅、省交通厅、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省委宣传部、省民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信息产业厅、省广播电视局、省总工会、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电力公司以及省军区、省武警总队等部门和单位组成。

  省安委会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需要由省人民政府直接指挥处置的非煤矿山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2.2 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与职责

  省非煤矿山事故灾难的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为省安委会办公室,设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其主要职责是:指导、协调、指挥省本级处置的非煤矿山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非煤矿山事故信息的接收、处置,非煤矿山事故现场信息的跟踪与报告;负责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体系的建设,组织应急演练;指导各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建议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负责组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承担省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省矿山救援指挥中心具体承担需省本级处置的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其主要职责是:执行省安委会办公室下达的应急救援任务;负责指挥Ⅱ级以上非煤矿山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协调指挥市级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机构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矿山救援力量、资源的统一调配;救援力量不足时,向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指挥中心提出增援申请;组织专家组分析事故情况,研究重大问题,提出应急指挥、处置技术方案和建议,为应急指挥决策提供支持;及时向现场指挥部、省安委会办公室通报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

  2.3 省安委会成员单位与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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