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冀安办[2006]32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安委会成员单位:
现将《河北省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按照《预案》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省安委会办公室。
二○○六年八月十七日
河北省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概念与分级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应急领导机构与职责
2.2 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与职责
2.3 省安委会成员单位与职责
2.4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与职责
3 预测和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2 预警预防行动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程序
4.2 启动条件
4.3 响应程序
4.4 信息共享和处理
4.5 通信
4.6 指挥与协调
4.7 紧急处置
4.8 新闻报道
4.9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社会救助
5.3 保险
5.4 调查和总结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6.4 宣传、培训和演习
6.5 监督检查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7.2 奖惩与责任追究
7.3 制定与解释部门
7.4 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 目的
加强和规范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及时有效地应对非煤矿山事故灾难,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
1.2 编制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
河北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概念与分级
(1)概念
本预案所称非煤矿山事故灾难,是指从事非煤矿矿产资源地质勘探、生产和釆掘施工(包括尾矿库)企业发生的燃烧爆炸、冒顶坍塌、中毒窒息、透水、垮坝等,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故以及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灾难。
(2)非煤矿山事故灾难的分级
根据矿山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分为四级。
Ⅰ级非煤矿山事故灾难: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的事故;需要紧急安置10万人以上的事故。
Ⅱ级非煤矿山事故灾难:造成10人以上不足30人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不足30人生命安全的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的事故;50-100人中毒(重伤)的事故;需紧急安置5-10万人的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