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保险
事故灾害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派员开展应急救援人员和受灾人员保险受理、赔付工作。
5.3 工作总结与评估
应急响应结束后,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企业应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设区市安监部门或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收集、整理应急救援工作记录、方案、文件等资料,组织专家对应急救援过程和应急救援保障等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并将总结评估报告省安监局。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有关单位的值班电话保证24小时有人值守,有关人员保证能够随时取得联系。通过有线电话、移动电话、卫星、微波等通信手段,保证各有关方面的通信联络畅通。
省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建立与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各有关部门、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各级石油天然气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以及专家组的通信联系;建立和开发重大危险源和应急救援资源数据库,并负责管理和维护。
省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和各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相关应急资源信息收集、分析、处理,并向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报送重要信息。
6.2 应急支援与保障
(1)救援装备保障。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配备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开采事故救援装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地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救援的需要和特点,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储备有关特种装备,依托现有资源,合理布局并补充完善应急救援特种装备,完善相应的应急保障措施。
(2)应急队伍保障。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应急救援队伍以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企业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基础,以相关大中型企业的应急救援队伍为重点,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人员、装备,开展培训、演习,做到反应快速、常备不懈。
公安和武警消防部队以及危化品救援队伍是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开采事故应急救援的主要力量,其他兼职消防队伍及社区群众性应急队伍是陆上石油天然气事故应急救援的重要补充力量。
(3)交通运输保障。省安监局建立省主要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开采企业的交通地理信息系统,在应急响应期间,协调公安、交通、企业主管等部门提供交通支持,协调沿途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交通便利,保证及时调运有关应急救援人员、装备和物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