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知领导小组,收集事故有关信息,采集事故相关数据和资料;
(2)及时将事故情况报告省政府办公厅;
(3)组织专家咨询,提供事故抢险救援方案;
(4)派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协调指挥;
(5)通知有关部门做好交通、通信、气象、物资、环保等工作;
(6)通知有关应急救援队伍、专家参加现场救援工作;
(7)及时向公众及媒体发布事故应急救援信息,掌握公众反应及舆论动态;
(8)根据领导指示,通知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4.3 指挥与协调
按照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原则,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立即启动预案,组织抢救;当地人民政府成立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按照应急预案统一组织指挥事故救援工作。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实施Ⅲ级应急响应行动时,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设区市安监部门应及时向省安监局报告事故和抢险工作进展以及事故可能造成的影响等信息,及时提出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和提供援助的报告。
本预案启动后,省安监局组织协调的主要内容是:
(1)根据现场抢险救援工作需要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力量的布局,协调调集有关应急救援队伍、装备、物资,保障事故抢救需要;
(2)组织有关专家指导现场抢救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提出救援方案,制订防止引发次生灾害的方案;
(3)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及时通知有关方面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4)协调事故发生地相邻地区配合、支持救援工作;
(5)事故中涉及港澳台或外国人员时,协调港澳办、台办或外事局支持配合;
(6)必要时,由省安委会报请省政府协调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加应急救援。
4.4 现场紧急处置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事故发展情况,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涉及跨设区市行政区、跨领域或影响严重的紧急处置方案,由省安监局协调实施,影响特别严重的报省政府决定。
针对石油天然气储运中出现的油气泄露、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特点,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事故实施抢险救援过程中,要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1)迅速组织事故发生地周围的群众撤离危险区域,以石油天然气储罐为中心方圆一千米内为危险区域。其中:三十米内属重危害区;三十米至一百米内属较重危害区;一百米至二百米内属危害区;二百米至五百米内属轻度危害区;五百米至一千米内属过渡区;一千米外属安全区。封锁相关交通路口;对现场中心方圆500米内进行隔离;设立警示标志,明确24小时专人职守。同时做好撤离群众的生活安置工作,维护好社会治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