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信息报告与处理
(1)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开采企业发生事故后,现场人员应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企业负责人,并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立即开展自救、互救。
(2)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组织抢险,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逐级上报事故信息,接到Ⅱ级以上响应标准的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至省政府,同时报省安监局;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4)省安监局接到Ⅱ级及以上响应标准的事故报告后,按照《河北省安监局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处理暂行办法》,将有关情况报告局领导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并及时将有关事故情况报省政府办公厅和国家安监总局。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Ⅱ级及以上应急响应行动由省安监局组织实施。Ⅱ级及以上应急响应行动时,事发地人民政府按照相应的应急预案全力组织救援。Ⅱ级以下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决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响应的应急预案,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实施救援。
设区市人民政府进行Ⅲ级应急响应行动前,上报省局,值班人员接到报告后,报告规划科技处和办公室,根据局长指示,由办公室通知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应急准备。
4.2 响应程序
进入应急准备状态时,根据事故发展态势和现场抢救进展情况,领导小组成员根据职责,执行如下应急响应程序:
(1)立即向领导小组报告事故情况;收集事故有关信息,采集事故相关数据和资料;
(2)及时将事故情况报告省政府办公厅;
(3)及时掌握事态发展和现场救援情况,并向领导小组报告;
(4)通知有关专家、应急救援队伍、省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准备;
(5)向事故发生地提出事故抢救指导意见;
(6)根据需要派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救援;
(7)提供有关专家、救援队伍、装备、物资等信息,组织专家咨询。
进入应急响应状态时,根据事态发展和现场抢险救援进展情况,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执行如下应急响应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