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预防自然灾害引发安全生产事故预报预警信息处置工作规定》的通知
(冀安办[2007]34号)
各设区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省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家安监总局《
关于印发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处置工作程序的通知》(安监总厅应急[2007]156号) 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通知》(冀政办[2007]23号)精神,切实加强针对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自然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处置工作,全面提高事故灾难的防范和处置能力,省安委办制定了《关于预防自然灾害引发安全生产事故预报预警信息处置工作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预防自然灾害引发安全生产事故预报预警信息处置工作规定
为贯彻落实国家安监总局《
关于印发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处置工作程序的通知》(安监总厅应急[2007]156号) 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通知》(冀政办[2007]23号)精神,切实加强针对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自然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处置工作,全面提高事故灾难的防范和处置能力,制定本规定。
一、建立自然灾害预警信息通报制度
(一)省安监局与省国土资源厅(海洋局)、省农业厅、省林业局、省地震局、省气象局、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等省政府有关部门和专业机构分别建立自然灾害预警信息通报制度,上述各部门及时向省安监局通报自然灾害预警信息的标准、时限、内容,建立快速、准确、全面、连续的预警信息传送机制。经商有关部门,需要通报的预警信息类别及等级如下:
1、省气象局通报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高温、沙尘暴、雷电、冰雹、大雾等气象灾害橙色、红色预警信号信息;
2、省国土资源厅(海洋局)通报泥石流、山体滑坡、海浪、海啸、风暴潮等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及海冰警报;
3、省防汛抗旱指挥部通报大河、大型水库超保证水位警报及病险水库、堤坝险情、泄洪、山洪、泥石流等预警信息;
4、省地震局通报地震预警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