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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公共文化场所和文化活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2 文化系统地方应急指挥部

  各地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比照省文化厅应急指挥机构的组成、职责,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成立文化系统地方应急工作指挥机构。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警信息

  各级各类公共文化场所和文化活动主办单位和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思想准备和组织准备,加强日常管理和监测,注意风险信息的收集与上报,对可能发生的涉及公共安全的预警信息进行全面评估和预测,制定有效的监督管理责任制和预防应急控制措施。

  3.2 预警行动

  3.2.1 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必要的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对各类公共文化场所和文化活动加强事前的监督检查。定期演练各种应急预案,磨合、协调运行机制,救援力量应随时处于待命状态。接到可能导致突发事件发生的信息后,应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采取相应行动,进行先期处置,防止事态扩大。

  3.2.2 公共文化场所要制定必要的日常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安全责任制度。强化日常人力、物力、财力储备,增强应急处理能力。

  3.2.3 大型文化活动的主办单位必须在举办文化活动之前制定相应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报当地公安部门登记备案。

  3.2.4 大型文化活动的主办单位和场地出租单位共同负责落实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安全保卫责任制度;负责事前安全保卫工作宣传教育,增强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负责协助公安机关对活动场所进行安全检查;负责采取必要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3.2.5 大型文化活动的主办单位必须在举办文化活动之前主动联系当地卫生主管部门,制定医疗卫生保障方案,落实具体措施,保障活动期间人员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3.3 预警支持系统

  公共文化场所和文化活动应严格核定人员容量,加强对现场人员流动的监控;安装必要的消防、安全技术防范设备,配备预警通讯和广播设备,预留公安、消防、救护及人员疏散的场地和通道;确保安全工作人员数量,明确其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在售票处、出入口和主要通道设专人负责疏导工作。

4 突发事件等级划分

  4.1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I级):已经或可能导致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的突发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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