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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公共文化场所和文化活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河北省公共文化场所和文化活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冀文办字[2007]8号 2007年6月19日)

1 总则

  1.1 目的及依据

  为了有效预防和及时控制公共文化场所和文化活动中发生的突发事件,迅速采取正确和有效的措施,妥善处置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其危害和影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2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省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公共文化场所和在公共文化场所举办或经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文化活动中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等工作。

  1.2.1 本预案所指公共文化场所,是我省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向公众开放的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美术馆、群艺馆、文化馆(站)、文化广场等建筑物,以及歌舞娱乐场所、网吧、电子游戏厅、剧院(场)、影院等场所。

  1.2.2 本预案所指文化活动,是在本预案所指的公共文化场所举办或经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规模较大的群众性文化活动、演出活动、展览活动和文化娱乐活动。

  1.2.3 本预案所指公共文化场所和文化活动中的突发事件包括:地震等自然灾害;火灾、建筑物坍塌,大量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拥挤踩踏等事故灾难;爆炸、恐怖袭击等重大刑事、治安案件。

  1.2.4 境内涉及外国来我省文化团(组)人员、境外涉及我省出访文化团(组)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突发件,按照《河北省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3 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加大宣传普及公共文化场所和文化活动安全知识的力度,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细致排查公共文化场所和文化活动中各类突发事件的隐患,采取有效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减少突发事件发生的机率。

  (2)依法管理:公共文化场所和文化活动突发事件预防、控制的管理及应急处置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规。

  (3)属地负责:按照分级负责的行政管理体制和条块结合的文化管理体制,处置公共文化场所和文化活动突发事件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省内各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公共文化场所和文化活动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负总责;当地文化行政主管部门配合政府处置公共文化场所和文化活动突发事件;省文化厅指导协调文化场所和文化活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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