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北省文物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河北省文物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冀文物字[2004]137号)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及时处理和解决全省文物保护工作中的突发事件,确保文物安全,依照《国家文物局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凡由于人为或自然因素引起的突发性的危及文物安全和文物保护工作秩序的事件,均按照本预案执行。

  第三条 突发事件处理坚持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密切配合、措施果断的原则。

  省文物局成立突发事件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局突发事件处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文物突发事件处理的领导和决策工作。局长任组长。各副局长任副组长,各处(室)处长(主任)为成员。局突发事件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

  局突发事件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文物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省文物局内设各处室依照各自职责,负责组织对突发事件的具体处理工作;省文物鉴定委员会负责突发事件处理工作中的文物鉴定工作。

  省文物局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局突发事件处理工作领导小组视事件严重程度,决定是否组成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小组对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条 省文物局接到突发事件报告或举报后,由局突发事件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报局突发事件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局突发事件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批示意见协调相关处室处理突发事件。办结后由局突发事件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局突发事件处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处理结果。

  省文物局接到具有《国家文物局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突发事件报告,应在2小时内向省人民政府和国家文物局报告。

  其他突发事件,省文物局视事件严重程度报国家文物局备案。与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有关的突发事件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突发事件报告(包括申请立案报告)按照省文物局处室职能分工,由相关处室起草,拟局突发事件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签发。

  第五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小组应对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取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