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2 由厅对外安全应急处置机制牵头处室发布预警信息。
4.1.3 根据总指挥、副总指挥的指令,由牵头处室负责承办有关会议,通知相关处室和单位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安排人员值班并时刻保持联络畅通。
4.1.4 在对外安全应急处置机制总指挥、副总指挥的统一领导指挥下,有关处室直接或配合有关部门或事发地人民政府做好涉外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或指导、督促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做好处置工作。
4.1.5 对外安全应急处置机制牵头处室负责汇总涉外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 及时向总指挥、副总指挥报告, 并通报各相关处室。
4.1.6 应急处置过程中, 对外安全应急处置机制总指挥、副总指挥负责督促检查各项处置决策和应对措施的落实执行情况, 确保各项处置决策和应对措施落实到位, 取得实效。
4.1.7 涉外突发事件处置完毕, 由对外安全应急处置机制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决定终止应急响应,并由对外安全应急处置机制牵头处室通知相关处室和单位。
4.2 处置措施
4.2.1 境外涉我突发事件可采取的有关处置措施
(1)视情以商务厅名义对外表态, 拟订新闻口径;
(2)协助受害人家属赴事发国处理有关事宜;
(3)必要时,组织工作组前往突发事件发生地, 开展一线救援、善后工作;
(4) 组织涉案企业处理商务细节以及善后、索赔等事宜;
(5) 协调在外有关人员回国后的接收、安置、抚恤等后续工作。
4.2.2 境内涉外突发事件可采取的有关处置措施
(1)要求事发地商务主管部门配合当地人民政府迅速组织力量控制局面,制止事态发展;
(2)要求事发地商务主管部门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做好现场先期处置工作, 包括了解并上报事件规模、死亡受伤人员姓名、人数、状况、国籍、财产损失等基本情况, 安置安抚、送医、转移保护有关人员等工作;
(3)视情以商务厅名义对外表态, 拟订新闻口径。
4.3 现场指挥和协调
4.3.1 对境外涉我突发事件,有关单位或国内派出的工作组要在我驻当地使馆及经商机构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并及时向国内汇报情况,提出建议。
4.3.2 对境内涉外突发事件, 现场指挥遵循属地化原则, 以突发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