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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震局、省发改委、省民政厅等关于印发《河北省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一)政府对地震应急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与修订;

  (三)地震应急指挥系统建设;

  (四)震情和灾情信息系统建设;

  (五)救援的资金、物资及设备储备情况;

  (六)重点目标(生命线工程、重大次生灾害源等)的应急保障措施;

  (七)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公众的防震减灾意识、地震应急反应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八)城市地震应急紧急疏散通道和避险场所的规划、建设情况;

  (九)城市社区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建设情况;

  (十)地震宏观测报网、地震灾情速报网、地震知识宣传网的建设,地震多发区的乡(镇)防震减灾助理员的设置情况;

  (十一)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情况。

  六、地震应急检查以县以下自查为主,必要时上级进行抽查。抽查方式包括:听取汇报、实地调查以及查看应急演练等。

  七、各市原则上每年都要对地震应急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必要时应组成检查组对辖区内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或地震重点危险区进行地震应急抽查。

  省地震局视情况派出工作人员了解各地检查情况。

  八、根据震情趋势发展,省地震局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民政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部分市、县进行地震应急联合检查。检查组名称为“省地震应急工作检查组”。

  九、开展地震应急检查,既要防止发生地震谣传等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又要逐步增强群众对灾害认知的承受力,当地媒体对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可作适度宣传。

  十、省地震局负责对全省地震应急检查工作进行总结,并根据情况将总结上报省政府和中国地震局,同时抄送各市人民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

  十一、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应依法进行、严格纪律。参与检查的人员要秉公办事,认真负责。受检地区、部门和单位,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杜绝弄虚作假和形式主义。

  十二、省地震局负责本制度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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