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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震局、省发改委、省民政厅等关于印发《河北省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河北省地震局、省发改委、省民政厅、省安监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冀震发〔2005〕28号 2005年5月23日)


各设区市及扩权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我省是一个震灾严重的省份,做好地震应急工作对于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为了切实做好地震应急工作,及时发现薄弱环节并尽早解决问题,现将《河北省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做好地震应急工作。

  附件:《河北省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

省地震局
省发改委
省民政厅
省安监局
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附件:
河北省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

  一、为加强地震应急工作,增强地震应急意识和快速反应能力,规范我省地震应急检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河北省地震应急预案》,特制定本制度。

  二、地震应急检查工作遵循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促进地震应急准备工作的落实,做到高效、有序地实施地震应急和救灾工作。

  三、全省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在省政府领导下,由省地震局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民政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联合进行。

  市、县地震应急检查工作由人民政府责成本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其他部门负责。

  四、地震应急检查的对象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城乡居民居住区。

  地震应急检查的重点是市、县两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重点企事业单位,包括生命线工程、重大次生灾害源、人员密集场所等。

  五、地震应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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