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对群体性事件中反映的问题,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开展调查,能现场答复的,要给以明确答复意见;不能现场答复的,明确答复期限;对超出政策界限不能解决的问题,要做好说服解释工作。处理结果报委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5.3 新闻报道
群体性事件发生后,一般不作公开报道。对确需公开报道的,由省委、省政府、当地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指挥处置的群体性事件,按要求做好相关工作;由省政府国资委处置的群体性事件,按照《省政府国资委关于规范和加强新闻宣传工作的意见》,在请示省政府后,确定新闻发布、报道方案,按要求组织实施。
5.4 应急响应的终止
群体性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现场围观人员已经离开,聚集人员已经疏散,少数滞留人员已被驱散;
(2)参与群体性事件的少数人员已被强制带离现场,违法行为已被制止;
(3)现场的治安秩序和公共交通秩序已经得到恢复。
6 善后处理
6.1 后期评估
事件(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要及时组织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同时组织有关单位和部门对处置情况进行评估,并上报省政府应急指挥机构。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事件(事故)时间、地点、原因、人员组织和经过,现场处置情况,指挥机制运行情况,伤亡人员救治情况,采取的措施和效果,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
6.2 补偿
因处置事件(事故)受到经济损失的,在应急响应终止后的60日内,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予以补偿。对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被征集使用的,应当及时归还并按规定给予合理补偿。
6.3 抚恤与补助
对参与事件(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致病、伤残、死亡的人员,省政府国资委应当请示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抚恤。
7事件(事故)应急处置保障
7.1 信息与通信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