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报告
值班人员接到情况后,要立即向应急处置办公室主任报告;办公室主任向委领导报告。对重大情况,根据委领导指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记录接报的部门、时间、接电人姓名、电话等,紧急情况下可先电话报告,再文字报告。对群体性事件,省政府国资委要在接报后2小时内向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确保信息反馈迅速快捷,处置到位。
5 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响应与终止
5.1 应急响应的原则
群体性事件发生后,省政府国资委、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做出应急响应,并根据事件的性质和特点以及发展趋势,及时确定应急响应的级别。
5.2 应急响应
5.2.1 由国务院国资委、省委、省政府和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指挥处置的群体性事件,省政府国资委及事件发生单位要积极配合,按要求做好矛盾化解等相关工作。同时配合当地公安机关采取措施保护好重点部位及现场人员安全;矛盾化解工作无效时,在当地公安机关指导下,对群体性事件现场进行现场封闭或其它强制措施。
5.2.2 由省政府国资委指挥处置的群体性事件发生后,根据群体性事件分级,经省政府国资委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决定是否启动应急指挥部。
(1)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Ⅰ级)和重大群体性事件(Ⅱ级)发生后,省政府国资委立即启动本预案,按照职责分工,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力量和资源,全力以赴投入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尽快恢复生产和生活秩序;较大群体性事件(Ⅲ级)和一般群体性事件(Ⅳ级)发生后,迅速启动有关应急预案,统一领导本系统内事件处置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加以处置。
(2)各级别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均按有关要求及报告时限上报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和省稳定办,并简要说明情况和已做的应急处置工作。
(3)对发生在所在地的群体性事件,省政府国资委系统内各单位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先期处置,同时将详细情况上报省政府国资委;委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报告后,要迅速核实情况,视事件情节轻重,按照委领导成员分工,由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责任处室和责任单位负责人等组成协调处置小组,确定处置方案并及时赶赴现场处置。对发生在异地的群体性事件,委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接报后,要及时通知涉案单位,由委相关处室和涉案单位派人按时间要求赶到指定地点处置。参与处置的工作人员要严格掌握政策,引导群众依法上访,选派代表,反映诉求,并劝导、疏散群访人员,将上访人员尽快劝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