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4 一般群体性事件(Ⅳ级)
发生50人以下10人以上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罢工、罢课、罢市,邪教组织和其他非法组织的聚集事件。
3.2 安全生产事故分级标准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的性质、规模和危害程度,生产安全事故划分为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和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3.2.1 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的事故,或一次死亡30人以下但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性质特别严重的事故,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千万元及其以上的事故。
3.2.2 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一次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及其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事故。
3.2.3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一次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重伤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及其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事故。
3.2.4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一次死亡1人以上、2人以下,重伤3-9人或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及其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事故。
4 事件(事故)监测和报告
建立和完善省政府国资委系统事件(事故)监测、报告体系,及时准确地获取可靠信息,了解、掌握动态。系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已经发生、即将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群体性事件和安全生产事故时,应当立即向本单位领导及所在地主管部门报告,并同时报告省政府国资委。
4.1 值班
在委机关、所出资企业、委属事业单位、代管企业中实行24小时值班。遇有群体性事件和安全生产事故,各单位要及时报告委值班室(电话:0311-87902432)。节假日期间由委办公室统一安排带班领导和值班人员;双休日和非工作时间由值班人员做好值班记录并及时报告情况。各处室主要负责人要确保联系渠道畅通,以便在事件(事故)发生后尽快到位,开展工作。
4.2 记录
值班人员接到事件(事故)报告,要认真填写值班报告,主要载明接电话日期及时间(×时×分)、来电单位、来电人姓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报告的主要内容(发生事件的单位、时间、地点、原因,参与人员、人数,事发地和单位采取的主要措施)。在接听电话报告的同时,要求发生事件(事故)的单位以文字形式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