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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政府国资委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办 公 室:设在省政府国资委业绩考核处,主任由业绩考核处处长兼任;成员由委内有关处室人员及事故涉及的有关单位人员组成。

  2.3.1 省政府国资委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协调工作小组职责

  省政府国资委系统内企业的重特大事故的救援、抢险,在省安委会及发生地所在市安委会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1)按规定及时上报事故情况;

  (2)组织相关人员及时赶赴事故现场,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3)根据省市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救援部署开展工作,需要在委所出资企业范围内协调调拨各类物资、设备和人员,由委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4)督导相关单位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5)参与研究事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2.3.2 省政府国资委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协调工作日常管理机构职责

  省政府国资委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协调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省政府国资委系统内企业的事故应急救援日常管理工作。

  (1)接到企业事故报告后及时按程序报告有关领导,根据领导批示意见向省政府报告;

  (2)督促企业成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要求各企业主要负责人任事故应急救援总指挥,副总指挥由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担任,成员由其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3)督促系统内企业加强应急准备工作;

  (4)督促系统内企业建立和完善事故的监测、预警和报告;

  (5)督促系统内企业组织应急救援队伍演练。

3 事件分级

  3.1 群体性事件分级

  按照群体性事件的性质、规模和危害程度,将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3.1.1 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Ⅰ级)

  发生500人以上冲击党政机关等要害部位,聚众滋事、骚乱,聚众哄抢,聚众械斗,打、砸、抢、烧,局部动乱、暴乱等事件。

  3.1.2 重大群体性事件(Ⅱ级)

  发生500人以下100人以上聚众围堵、冲击党政机关等要害部位,聚众堵塞交通,占据公共场所等事件。

  3.1.3 较大群体性事件(Ⅲ级)

  发生100人以下50人以上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罢工、罢课、罢市,邪教组织和其他非法组织大规模聚集等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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