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聚众堵塞公共交通枢纽、交通干线、破坏公共交通秩序或者非法占据公共场所;
(7)在大型体育比赛、文娱、商贸、庆典活动中出现的聚众滋事或者骚乱;
(8)聚众哄抢国家仓库、重点工程物资以及其他公私财产;
(9)较大规模的聚众械斗;
(10)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的群体行为。
1.3.2 省政府国资委系统内企业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
本预案适用于委所出资企业发生的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或重伤(急性中毒)10人以上(含10人),或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以及其它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生产事故:
(1)煤炭企业重大以上生产事故;
(2)危化企业重大以上生产事故;
(3)建筑工程企业重大以上生产事故;
(4)生产企业中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重大以上生产事故;
(5)其它重大以上生产事故。
1.4 工作原则
(1)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以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健全工作机构;
(2)防止矛盾激化原则。以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坚持依法处置与思想疏导相结合,重在事前预防和事中控制。对参与群体性事件的群众,以教育疏导为主,坚持“可散不可聚、可解不可结、可顺不可激”,力争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或初始阶段;
(3)慎用警力、武器警械和强制措施原则。根据群体性事件的性质、起因、规模和对公共安全的危害程序,请示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是否协调使用、使用多少和如何使用警力,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决定是否采取强制措施;
(4)依法果断处置原则。对围堵、冲击党政机关、卧轨拦车、阻断交通、骚乱以及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活动,要抓住时机、坚决依法果断处置,控制局势,尽快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蔓延。
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省政府国资委设立应急指挥领导机构,负责指导本系统内各单位的应急处置工作;省政府国资委系统内各单位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省政府国资委的指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参与本单位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